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的有關規定,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,為職業教育培訓提供科學、規范的依據,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有關專家,制定了《育嬰員國家職業標準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。
一、本《標準》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,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、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,對職業的活動范圍、工作內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都作了明確規定。
二、本《標準》的制定,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,既保證了《標準》體例的規范化,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、以職業技能為核心的特點,符合培訓、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。
三、本《標準》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育嬰員、育嬰師和高級育嬰師三個等級:每個等級均包括職業概況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。
四、本《標準》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。參加編寫和審定的人員有:丁宗一、萬燕、王練、王書荃、王麗瑛、吳鳳崗、杜麗蓉、張斌、張立中、陳英、陳蕾、陳學鋒、胡紅星。
五、本《標準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。自2003年1月23日起施行。